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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4W)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條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是: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後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

二、脫逃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條 【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只有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要追究刑事責任。比如造成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犯罪嫌疑人,在脫逃後對證人及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