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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認定

瀆職罪 閱讀(9.66K)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屬於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構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量刑。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主觀上必出於過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於故意,此時應以私放在押人員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脫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認定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後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