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既遂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1、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後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
2、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是: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是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最多可以判處10年有期徒刑,因為逃脫的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是非常危險的,比如涉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逃脫期間又連續殺害多名受害人的,性質非常的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