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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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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我們都知道人都有犯錯誤的時候,但是對於我國的人民警察來說是千萬不能犯錯誤的,如果一失職的話可能就會造成更大的損失,那麼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如果犯本罪的話,可能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期,如果更嚴重的話就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後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主要指監管機關的正常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監管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脫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從羈押場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審判場所逃走,從而脫離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雖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員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員、勞動教養人員逃離羈押,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如玩忽職守罪論處。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羈押場所、押解途中未按規定採取有關看守、監管措施;擅離看守、監管崗位;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脫逃跡象,不及時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時,不及時組織、進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脫逃是由於行為人的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如果沒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或者雖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與在押人員的脫逃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本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脫逃致使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受到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後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同私放在押人員罪一樣,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失職的人來說,罪情是非常大的,因為如果犯罪人員逃跑的話,可能會造成更多人的傷害,因此,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就要看案件的情況是怎麼樣的,根據不同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