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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8W)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作為一名司法工作人員,因為疏忽大意、工作失職導致在押人員脫逃,不僅將嚴重影響法律應有的公正性、震懾力,而且對社會秩序穩定造成不良後果,但並不是所有的失職行為都會立案追訴,那麼,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呢?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400條第2款)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罰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易與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混淆的主要罪名

1、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與私放在押人員罪

雖然這兩罪的主體都為司法工作人員,侵害的客體都為國家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客觀方面都存在使在押人員脫逃的行為。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而後者則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主觀心態表現為過失,而後者的主管心態表現為故意。前者為結果犯,以造成嚴重後果為要件;而後者為行為犯,不以造成嚴重結果為要件。

2、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與玩忽職守罪

雖然這兩罪主體都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害的同類客體均為國家機關職權的不可褻瀆性,主觀方面都表現為過失。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而後者則是指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前者主體特指為司法工作人員,而後者則泛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者侵害的為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而後者侵害的客體則為國家機關職權的不可褻瀆性。前者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而後者則是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工作人員雖然是執法者,是法律的捍衛者,但在觸犯法律時,一樣會受到追究和懲罰。通過明確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基於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對該類司法失職行為的追訴和定罪給予了清晰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