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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的處斷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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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合犯的處斷原則是什麼?

集合犯的處斷原則是什麼?

處斷原則:由於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在刑法理論中,可分為三種:(1)營利犯。即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為,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2)常業犯。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為。(3)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為。

二、集合犯的特徵

(1)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

(2)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

(3)刑法將數個同種犯罪行為規定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規定的一罪。

三、集合犯的要件

(一)集合犯是行為人具有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營利的犯意傾向。

所謂以實施不定次數的犯罪行為營利的“犯意傾向”,即行為人不是意圖實施一次犯罪行為,而是預定連續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來營利。例如刑法第336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行為人就是意圖實施不定次數的非法行醫行為。這是集合犯的主觀方面的特徵。因此,集合犯在主觀上,表現為對實施的數個相同的犯罪行為具有連續實施的犯意傾向。所謂“連續實施的犯意傾向”,包括兩層含意,一是指犯罪故意產生於一次而非數次,如果是數次產生數個相同的犯罪故意,則不成立集合犯,在這一點上,與連續犯犯罪故意是相同的;二是指犯意是連續的意思,即在犯罪著手時就預定連續實施。如果在預定之外又產生的故意,即使故意的內容是同一的,也不成立集合犯,可能為同種數罪。

(二)集合犯通常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

我們認為,所謂“通常”,是指刑法是將行為人可能實施數個同種犯罪行為的這一情形,規定為集合犯的客觀構成要件,而實踐中行為人一般也是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的(至於構成集合犯是否以必須實施數個同種犯罪行為為必要要件,容後論述)。所謂“同種犯罪行為”,是指其數個行為的法律性質是相同的。如數個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數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數個非法組織賣血的行為,數個非法行醫的行為等。集合犯雖然是行為人意圖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並且通常也是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如非法行醫罪,雖多次非法行醫,但仍然只構成非法行醫一罪。由此,集合犯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必須觸犯的是同一個罪名。

(三)集合犯必須是刑法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為規定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規定的一罪。

這就是說,“所謂‘集合犯’,因為構成要件本身預定同種行為的反覆,所以被反覆的同種行為無例外地予以包括,被作為一罪評價。”正因為刑法是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行為規定為一罪,所以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同種行為,仍然只能構成一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只是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為規定為一罪的,即“構成要件在性質上,預定有數個同種行為反覆實施。”那麼,集合犯是否以行為人必須已經實施數個同種犯罪行為為成立條件?有學者對此持肯定的看法,認為“集合犯的客觀特徵在於行為人具有多次實施犯罪的性質。犯罪次數的多少並不是集合犯的必要條件,但凡是集合犯,行為人都可能多次實施犯罪。例如營利犯,行為人的一次危害行為構成犯罪的,原則上不是集合犯,即沒有集合的必要,如果行為人實施兩次以上的危害行為,就是集合犯。”

因此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有的集合犯可能多次實施相同的犯罪行為,但即使只實施一次行為,也可構成犯罪的,同樣屬於集合犯;有的集合犯,只實施一次行為尚不足以構成犯罪,從犯罪成立的條件看,要求行為的反覆實施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