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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合同的認定和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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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合同的認定和法律責任有哪些?

虛假合同的認定和法律責任有哪些?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簽訂虛假的合同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要依據是否實施詐騙的行為而定,實施詐騙的就有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訂立的主體資格如何確定

合同的主體資格則是對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而言的,是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關係的參與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能否作為經濟合同的主體,關鍵是看它是否取得合法經營的資格。

凡是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就有進行民事活動、自主經營的權利,從而也就取得參與民事法律關係的資格,自然能夠以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出現,簽訂經濟合同,從某個角度上講,我國的經濟體制與過去相比,已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

根據《勞動法 》第18條的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主體資格問題,非法人機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法人單位也可以向所屬非法人機構辦理授權委託,然後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可以避免用人單位出現主體不合法的問題。

由此可見,簽訂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民事活動,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虛假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僅合法建立的合同受保護。那麼,如果為了自己的私利而簽訂了虛假的合同,是一定會受到法律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