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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的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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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的責任認定

虛假宣傳廣告必須有表示商品性質的廣告說明,廣告說明必須與商品(或服務)的實際狀況不符,並且必須可以舉證,虛假廣告是以廣告的形式出現的,廣告是表明商品或服務性質的商業工具。我國的廣告法規範的是商業廣告,按照《廣告法》第二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的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怎樣認定虛假廣告罪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犯罪物件是廣告。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後就存在廣告,廣告的種類很多。本罪所指的廣告特指商品經濟廣告。即廣告主體借用傳導媒體向公眾傳遞商品和勞務資訊,引起消費者注意,並試圖說服其購買或使用的公開宣傳活動。廣告經營管理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任何廣告經營者必須經過專門的註冊審批登記。傳播廣告必須經過一定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禁止製作、傳播虛假廣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的性質、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售後服務,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做不真實的、帶有欺詐內容的宣傳。虛假廣告的欺詐手段包括:利用虛假的證明、證件行騙;掛靠知名企業及有關單位行騙;利用具有一定權威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行騙;利用社會知名人士行騙,等等。

3、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構成。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釋出廣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實的廣告而故意作虛假宣傳。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一般都具有營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廣告主釋出虛假廣告的,其實本質上也是存在詐騙的,於是在一定程度上虛假詐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其實也必然會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根據對比,我們發現虛假詐騙罪與詐騙罪之間的不同主要有三點,包括犯罪客體不同、客觀方面不同以及犯罪主體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