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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W)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辯護詞怎麼寫?

聚眾衝擊主要就是有組織入侵國家機關,使工作人員不能正常的工作,造成了國家財產的損失。在定罪的時候要看情節的嚴重性也要追究頭目以及積極組織者的頭目對於一般參與者會量刑適當的批評處罰。如果我們只是一般 參與者要積極為自己辯護才能量刑對待從輕處理,那麼接下來為大家提供一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辯護詞作為參考。

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犯罪嫌疑人XXX親屬XXX的委託,指派本所XXX律師師為XXX的辯護人。XXX律師在會見XXX後,就前述委託,取得了後者的書面確認。

XXX律師在走訪案發現場、調查相關群眾、查閱本案案卷材料,並經過庭審質證之後,現就XXX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一案,為被告人XXX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被告人XXX行為不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基於如下三個方面的事實和理由,被告人XXX行為不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一)被告人XXX沒有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主觀故意;

公安機關偵查案卷第二卷(後簡稱“案卷2”) 030—031頁、038—043頁、051—053頁的本人供述和辯解;同案被告人XXX008頁—010頁、011頁—013頁、016頁—018頁、022—023頁的供述和辯解;公訴方證人XXX061頁證言,以及其他證人證言相關部分,連同公安機關偵查案卷第三卷(後簡稱“案卷3”)全卷材料;辯護人提交證據第1組、第2組;辯護人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作為完整的證據鏈條,這些證據證明了如下事實:

被告人XXX其參與XXX年發生在XXXXXXXXX群眾聚集請願行為,本意是希望政府解XXX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及其衍生的涉及其配偶XXX的治安問題,由此,結合以下三點理由及辯護人後所提辯護意見,XXX在主觀上並沒有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主觀故意和主觀惡性。

1、XXX年XXX月XXX日晚,XXX對XXX年XXX月XXX日是否去XXX門口的群眾合意並無發言權、主導權和控制權;

2、XXX根據上述群眾合意,除次日協助XXX將烤煙裝XXX運到後者的貨車上外,並沒主動行使、監督或被動承擔烤煙具體解除安裝時機和地點的任務或分工;

3、XXX沒有在XXX事件現場指使和參與XXX的具體卸放,沒有指使和積極參與群眾的圍堵行為。

(具體內容參見附件2“‘證據分析、綜合意見’第4—5頁‘二(3)動機:1(1)類證據;目的:1(2)類證據;開會組織:2(1)類證據;開會通知:2(2)a類證據’”分析與判斷)

(二)被告人XXX沒有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客觀行為

基於如下二個方面的事實和理由,被告人XXX沒有實施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客觀行為:

1、被告人XXX沒有實施衝擊國家機關的聚眾行為

“案卷2”035頁、046頁、053頁的本人供述和辯解;同案被告人XXX020、024頁的供述和辯解;公訴方證人(及辯護方)證人XXX093頁證言;辯護人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證明了如下事實:

(1)XXX前晚的群眾會議召集行為並非僅為XXX和XXX二人共謀,而是由XXX、XXX與幾共同議定和分工,最為重要的是,如前所述:在該會議的召集與否上,以及該會議形成次日去XXX府門口的最終合意上,XXX並無發言權、主導權和控制權。因此,前晚,XXX通知群眾於當晚開會的行為不能混淆、定性為次日衝擊國家機關的聚眾行為;

(2)排除公訴方證人XXX099頁前後自相矛盾的證言,排除孤立的公訴方證人XXX060頁涉及被告人XXX的組織行為證言;餘,“案卷2”047頁、053頁的本人供述和辯解;同案被告人XXX020頁、024頁的供述和辯解;公訴方證人XXX058—059頁、XXX064頁、XXX102頁、XXX088頁證言;辯護人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皆證明了如下事實:

當日,群眾均按前晚會議安排到XXX府門口聚集並出發,XXX沒有發揮通知、召集或組織作用。也是按前晚會議合意或決定執行,XXX與XXX只是分工不同,均對此沒有控制作用,並且,XXX沒有隨同烤煙的運輸一同到達事發現場。

綜上,結合辯護意見後所提XXX事件現場表現,可以認定被告人XXX沒有實施衝擊國家機關的聚眾行為。

(具體內容參見附件2“‘證據分析、綜合意見’第5—6頁‘二(3)聚會組織:3類證據’”分析與判斷)

2、被告人XXX沒有實施衝擊國家機關的行為

排除 “案卷2” 被告人XXX與047頁本人供述和辯解、同案被告人XXX024頁供述和辯解、公訴方證人XXX074頁證言、XXX088頁、辯護方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一致的038頁的本人供述和辯解; 餘,“案卷2”003—005(照片)、031頁、049頁本人供述和辯解、公訴方證人XXX065頁、XXX069頁、XXX079頁證言、辯護人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證明了如下事實:

(1)XXX沒有指使、監督和參與XXX政府門口的卸放、堵門行動;

(2)XXX沒有指使和積極參與堵門行動,及其他任何現場嚴重違法和犯罪行為;

(3)XXX沒有實施任何其他強力,甚至暴力的衝擊行為,其現場表現和其他普通參與者沒有異常之處。

(具體內容參見附件2“‘證據分析、綜合意見’第6頁‘二(3)衝擊行為:4(1)類證據;XXX搬運、卸放:5(4)類證據’”分析與判斷)

(三)被告人XXX沒有造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嚴重後果

排除“案卷2”被告人XXX與054頁本人供述和辯解、公訴方證人XXX065頁、XXX069頁、071頁、XXX078—079頁、XXX108頁、XXX112頁證言、辯護人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嚴重不一致的034頁的本人供述和辯解,排除“案卷2”公訴方證人XXX103頁被誘導的證言,前述其餘證言皆證明了如下事實:

1、XXX府被圍堵時間並非是持續的XXX小時,而是短時群眾自發行為;

2、XXX府被圍堵不具有強力性或暴力性,人能進出,事能辦或不辦;

3、鄉政府被群眾圍聚,造成的社會影響好與壞取決於政府是否認真貫徹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八字宗旨,這與個別參與人員的主觀認識不具有關聯性。

(具體內容參見附件2“‘證據分析、綜合意見’第6—7頁‘二(3)嚴重損失後果:7類證據’”分析與判斷)

二、被告人XXX不應當受到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刑罰處罰

基於如下三個方面的事實和理由,被告人XXX行為不應當受到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刑罰處罰:

(一)被告人XXX情節顯著輕微

基於前述“被告人XXX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辯護意見 一 ” 的分析和結論可推出,被告人XXX參與XXX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

且,對XXX行為的定性與處理,應充分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的適用空間。

(二)被告人XXX沒有違法和犯罪前科

被告人XXX在參與XXX之前,沒有任何違法和犯罪記錄,其人在當地品行和口碑良好,這點可從當地XXX集體為其和其配偶XXX簽署並呈交法院的對二人不予刑罰處罰的“求情書” (附件4)籲請可以得知。

(三)被告人XXX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以來,已被羈押三月有餘

通過辯護人的會見,現瞭解到:XXX已對本人的行為進行了深刻地認識和反省(附件3)。同時,經過三月餘的刑事羈押,XXX參與事件的社會影響漸漸平息,政府的形象未有更大的負面影響。

又,辯護人提交法院第3組證據證明:XXX家中尚有老人XXX、女兒XXX、兒子XXX急需有人對之履行贍養和撫養義務,被告人XXX、XXX夫婦的同時被羈押,致使家中老人和孩子無人對之履行贍養和撫養義務。

且,辯護人提交法院第4組證據證明:XXX被羈押前,全家原有居住房屋適逢修建。被告人XXX、XXX的同時被羈押,致使家中房屋修建停止,老人XXX、孩子XXX和XXX現只能暫借他人房屋居住。

最後,被告人XXX、XXX被羈押前共同打理XXX地數十畝,二人的同時被羈押,致使家庭生產經營長時間中止,這對本戶、本村組和當地的經濟收入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綜上,結合“案卷2”在涉及被告人XXX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定罪證據上存在“不確鑿、不充分、反證XXX無罪”(附件2“證據分析、綜合意見”第3—4頁)的情況,結合附件2“證據分析、綜合意見”對各方證據的分析、綜合認定,結合辯護人申請出庭作證證人的證言內容,結合被告人XXX和同案被告人XXX的本人供述和辯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件1),秉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養老育幼、照顧婦女身心特徵的法律精神和倫理傳統,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被告人XXX的辯護人特尊請您院在考慮上述辯護意見的基礎上,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酌處本案

我們要知道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定罪的話是要判處3-10的有期徒刑。不要輕易輕信他人認為衝撞國家機關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這樣的行為只會讓自己陷入到官司中。如果在審判是我們有認為不合法的行為我們可以積極的為自己辯護請求當地的法律援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