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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國家機關罪量刑

衝擊國家機關罪而非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對於數個國家機關在同一處所辦公,行為人聚眾衝擊其中之一而致其他國家機關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符合一罪特徵,但應將其他機關遭受損失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連續衝擊數個國家機關的,應以連續犯處斷,即只定一罪,但行為人造成的損失量刑時要予以考慮。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衝擊國家機關罪量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