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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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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決書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聚集眾人強行衝擊國家機關,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並造成嚴重損失的一種行為。法院在審理聚眾 衝擊國家機關罪的相關案件時,會對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員處以5-10年的刑罰。下面我們通過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決書來了解一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都是怎麼處理判決的。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決書

當事人資訊

公訴機關孟津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甲,農民。因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犯罪,2015年1月31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5月8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8月20日被孟津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某乙,農民。因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犯罪,2015年1月31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5月8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8月20日被孟津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某丙,農民。因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犯罪,2015年1月31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5月8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8月20日被孟津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審理經過

孟津縣人民檢察院以孟檢訴刑訴(2015)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孟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史巨集章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孟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19時許,孟津縣公安局朝陽派出所正在辦理朝陽鎮徐溝村吳鼕鼕擾亂單位秩序一案並將吳某冬帶回朝陽派出所接受調查,朝陽鎮徐溝村村民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等數十人圍堵在朝陽派出所門口起鬨、用腳踹派出所大門,並且不聽勸阻。孟津縣公安局指派特巡警數十人到現場維持秩序,現場群眾仍不予配合。次日凌晨4時許,朝陽派出所民警需將吳某冬送孟津縣拘留所執行拘留時,遭到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等多人圍堵、起鬨,吳某甲將吳某冬的白色轎車堵在朝陽派出所門口,意圖阻止朝陽派出所拘留吳鼕鼕,並且不聽勸阻,致使執行拘留的人員車輛無法外出,在此期間朝陽派出所接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指令需到遊王村出警,致使出警民警及車輛無法外出,嚴重阻礙了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應當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對公訴機關指控其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表示認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5年1月30日19時許,孟津縣公安局朝陽派出所在辦理朝陽鎮徐溝村吳某冬擾亂單位秩序一案並將吳某冬帶回朝陽派出所接受調查時,朝陽鎮徐溝村村民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等數十人圍堵在朝陽派出所門口起鬨、用腳踹派出所大門,且不聽勸阻。孟津縣公安局指派特巡警數十人到現場維持秩序,現場群眾仍不予配合。次日凌晨4時許,朝陽派出所民警需將吳鼕鼕送孟津縣拘留所執行拘留時,遭到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等多人圍堵、起鬨,吳某甲將吳某冬的白色轎車堵在朝陽派出所門口,意圖阻止朝陽派出所拘留吳某冬,且不聽勸阻,致使執行拘留的人員車輛無法外出,在此期間朝陽派出所接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指令需到遊王村出警,導致出警民警及車輛無法外出,嚴重阻礙了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

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的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證明。

證明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的自然身份狀況,無違法犯罪記錄。

2、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證明2015年1月30日晚上,因其表弟吳鼕鼕被孟津縣朝陽派出所帶走,吳某甲等數十人到朝陽派出所門口圍堵起鬨。31日凌晨吳某甲將吳鼕鼕的白色轎車停放在朝陽派出所門口,使派出所拘留吳鼕鼕的車無法出來。凌晨三、四點,停放在派出所門口的吳鼕鼕的車輛阻攔了朝陽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讓其挪車,吳某甲拒絕挪車,其目的是想讓派出所將吳某冬釋放,圍堵派出所最多時有五六十人,後民警將其帶到派出所。

被告人吳某乙的供述及辯解。

證明2015年1月30日下午,吳某乙聽說五組的吳鼕鼕因阻撓他人施工被叫到朝陽派出所了,就隨村裡其他人來到派出所門口聚集。晚飯後,吳某乙再次來到派出所門口見老村長徐鎖柱和吳某冬家屬堵在最前面,用手和腳錘、踹大門,有人大罵民警,吳某乙也跟著往前起鬨,不讓派出所拘留吳某冬的車出去。凌晨3點多,吳某冬的車堵住了朝陽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讓挪車也沒人挪,吳某乙與多人大喊“冤枉”,在民警準備將吳某冬的車抬到一邊時,吳某乙跟著村民有一哄而上,後被帶到派出所。

4、被告人吳某丙的供述及辯解。

證明2015年1月30日下午,吳某丙聽說吳鼕鼕被叫到朝陽派出所了,就去湊人數,給派出所壓力把吳某冬放了。後吳某丙便騎著摩托車到朝陽派出所門口,發現許多摩托車和三輪車堵住派出所的警車。晚上19點多,吳某丙見老村長徐鎖柱和吳某冬家屬堵在最前面,用手和腳錘、踹大門,吳某丙也跟著往前擠。晚上21點多,派出所民警出警時,群眾要去堵警車,隨後又往派出所裡面擠。凌晨3點多,吳鼕鼕的車堵住了朝陽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讓挪車也沒人挪,在民警準備將吳鼕鼕的車抬到一邊時,吳某丙參與堵車並拿著手機在錄影,後被帶到派出所。

5、證人吳某丁的證言。

吳某丁系朝陽鎮徐溝村村長。證明了2015年1月30日下午16時許,吳某丁聽說村民吳鼕鼕被朝陽派出所傳喚,吳某丁便同李某丙到朝陽派出所詢問情況。17時左右,徐溝村部分村民聚集到派出所門口,吳某丁出去勸說無果。18時許,又陸續來了一大批村民,沒過多久就聽到朝陽派出所門口咚咚的響聲。後吳某丁和李某丙出去勸說大家離開,村民便到馬路對面烤火。凌晨3時許,吳某冬的拘留手續批下來後要送拘留所,吳某丁再次出去勸說無果後離開,其離開時吳某丙、吳某乙等人還沒離開,這些人想讓派出所放了吳某冬。

6、證人趙某的證言。

趙某系朝陽鎮徐溝村五組組長。證明2015年1月30日傍晚,趙某聽說村民吳某冬被派出所帶走了,便同四組組長袁靜到朝陽派出所看情況,見門口聚集了好多同村群眾,聽到五組、六組及吳某冬的家人在門口吆喝。隨後見吳某丁出來勸說群眾離開,但群眾沒走。後不知道誰將吳某冬的白色轎車停放在派出所門口堵住出警的警車,吳某丙、吳某乙、吳某甲在前面起鬨,被公安機關帶走。這些人圍堵派出所的目的是想讓派出所把吳鼕鼕放了。

7、證人吳某戊的證言。

證明2015年1月31日,村組長趙某稱吳某冬被派出所帶走了,叫吳某戊到派出所看看。當時在派出所踹門的是老村長徐某柱,有人將吳某冬的車堵在派出所門口。當時大約有30多人在場。

證人姚某甲的證言。

證明2015年1月30日,姚某甲聽說外甥吳某冬被派出所帶走了便來到朝陽派出所門口。後給自己妹妹姚某乙打電話讓其過來。

9、證人姚某乙的證言。

姚某乙系吳某冬的母親。證明2015年1月30日,姚某乙想見自己兒子一面便到朝陽派出所攔警車。

10、證人王某甲的證言。

王某甲系朝陽鎮派出所民警。證明2015年1月30日晚,朝陽所在辦理吳某冬擾亂單位秩序一案的過程中,朝陽徐溝村部分村民數十人在朝陽派出所圍堵,阻撓對吳某冬進行處罰,許多電動車、摩托車停在派出所門口,其中吳某甲將吳某冬的白色轎車圍堵在朝陽派出所門口,吳某甲用轎車堵住派出所的大門,帶頭吆喝、起鬨的是吳某乙和吳某丙,二人圍堵派出所阻止送吳某冬的車去拘留所。吳某丙還用手機拍照,該所接110指令要到遊王村出警,被群眾攔住,縣公安局增援警力到場後,仍拒絕挪車,民警將車抬起來挪了地方騰出道路,才將押送吳某冬的警車開出來。吳某乙、吳某丙等人圍攻派出所長達十個小時左右。

證人劉某的證言。

劉某系孟津縣公安局朝陽派出所副所長。證明2015年1月30日下午,該所依法對涉嫌擾亂社會秩序的吳某冬行政拘留,當晚吳某冬親屬及徐溝村群眾數十人圍堵派出所踹、蹬大門,阻止拘留吳某冬,經勸阻無效後,縣公安局領導帶巡特警大隊及維穩大隊人員到場,也讓徐溝村村長吳某丁作群眾工作,部分群眾將電動車,三輪車堵住派出所大門,致使110指令處理遊王村打架出警受阻,吳某甲將一輛轎車停在派出所門口堵住出路,吳某乙、吳某丙帶頭起鬨,民警強行清理,才將拘留吳鼕鼕的車開出,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衝擊派出所從晚上19時一直持續到次日凌晨4時左右。

證人王某乙的證言。

王某乙系朝陽派出所民警。證明2015年1月30日晚,該所擬拘留吳某冬時,遭到吳某冬親屬及徐溝村數十人的圍堵,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進行了增援,也讓該村村長作工作都無效。晚10時左右,接110指令出警也受阻,吳某甲將一輛轎車堵在派出所門口,吳某乙、吳某丙堵門起鬨,大喊“冤枉”,用手機拍照,最後民警將堵門的轎車抬到一邊,拘留吳某冬的車輛才得以開出。

證人李某甲的證言。

李某甲系朝陽派出所協警。證明2015年1月30日晚,該所擬拘留吳某冬時,遭到徐溝村數十人圍堵,衝擊派出所,讓該村幹部作工作無效。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增援人員到場後,群眾還是不退去。有人將三輪車、電動車堵住派出所門口,一輛轎車堵住派出所門口。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帶頭起鬨,喊“冤枉”,最後採取強制措施,才將拘留吳某冬的警車開出。

證人楊某的證言。

證明2015年1月30日晚至次日凌晨,徐溝村數十名群眾圍堵衝擊朝陽派出所,阻攔拘留人的派出所車輛出門。

證人陳某甲、閆某甲、李某乙的證言。

證明2015年1月30日晚至次日凌晨,徐溝村數十名群眾將三輪車、電動車停在派出所門口,蹬大門,吆喝,起鬨。

證人閆某乙的證言。

證明2015年1月30日晚至次日凌晨,徐溝村群眾聚集朝陽派出所門口。

證人李某丙的證言。

李某丙系朝陽鎮洛北產業聚集區管委會副主任,負責協調朝陽鎮合一集團徵用徐溝村土地工作。證明2015年1月30日,吳某冬阻撓合一集團電業改線施工,派出所民警將吳某冬帶走,吳某冬親屬及群眾數十人當晚到派出所聚集,起鬨,踢大門,堵大門,縣公安局領導帶人到現場後,許多人仍不散去。派出所要拘留吳某冬,有人用一輛白色轎車堵住派出所大門,最後民警強行將轎車抬開,拘留吳某冬的車才開出。

證人郭某的證言。

郭某系孟津縣電業局安裝公司人員。證明2015年1月30日,吳鼕鼕阻撓施工,被派出所帶走。當晚,徐溝村數十人用電動車,三輪車堵住派出所門口,要求派出所放人。

證人仝小民的證言。

仝小民系朝陽鎮合一集團人事部主任。證明2015年1月30日晚至次日凌晨,徐溝村數十人圍堵,衝擊朝陽派出所,用三輪車、電動車、轎車堵住派出所大門,吆喝,起鬨,阻止派出所拘留人。

證人皮某的證言。

皮某系合一集團工程部經理。證明2015年1月30日,電業局架線施工時遭人阻攔,報警後派出所進行了查處,當晚數十人圍堵,衝擊派出所。

證人孫某、王某丙的證言。

孫某、王某丙系孟津縣公安局維穩大隊大隊長、隊員。證明2015年1月30日晚,其接指令稱有群眾圍攻朝陽派出所,即帶領十餘名民警趕去支援。當場後發現派出所大門緊閉,數十人在門口踹門。晚10時左右,派出所接令要出警,有人用三輪車,電動車堵住大門,後又有一輛轎車堵住大門,圍堵群眾要求派出所放人,多次勸阻無效。最後民警將堵門的轎車抬開,才將拘留嫌疑人的車輛開出。

證人賈某、陳某乙、左某、謝某的證言。

四人均系孟津縣公安局巡警大隊隊員。證明2015年1月30日晚,其按領導指示到朝陽派出所出警,到達後發現數十人聚集在派出所門口,用三輪車,電動車,轎車堵住派出所大門,導致派出所出警車輛無法出警,直到凌晨四點才拘留人的車輛開出。

孟津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回執。

證明吳某冬因阻撓施工,於2015年1月31日被決定行政拘留七日。

孟津縣公安局110案件登記表。

證明2015年1月30日21時58分,有人報警稱朝陽派出所遊王村口有人打架,指令朝陽派出所出警。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洛陽市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地上附屬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加快電網建設的若干意見》,孟津縣國土局《關於洛北現代服務集聚區有關土地規劃性質的覆函》。

證明徵用徐溝村的部分土地規劃性質為允許建設區。

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證明。

證明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的自然身份狀況,無犯罪前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其行為均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三被告人均系積極參加者,且系共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吳某甲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二、被告人吳某乙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三、被告人吳某丙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於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某安

人民陪審員宋某元

人民陪審員高某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某琦

犯罪人員分別被判處二年與三年的有期徒刑。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犯罪行為是否嚴重,是否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實施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行為十分惡劣,同時也給國家機關帶來了巨大 的損失,值得注意的是,在參與衝擊國家機關行為的過程中,並不是所有參與者都會構成此罪,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人員才會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