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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司法解釋

危害國防利益罪 閱讀(2.93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十九條 組織、策劃、指揮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或者積極參加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司法解釋

(一)衝擊三次以上或者一次衝擊持續時間較長的;

(二)持械或者採取暴力手段衝擊的;

(三)衝擊重要軍事禁區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