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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二審無罪辯護詞如何寫?

刑事訴訟 閱讀(6.12K)

聚眾鬥毆二審無罪辯護詞如何寫?

一、聚眾鬥毆二審無罪辯護詞如何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張某家屬的委託,並經被告人張某同意,指派我擔任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辯護人在庭審前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案件經過法庭調查,案件事實已經清楚,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不清。

在本案中,同案被告人劉某自己供述:“張某在超市門口開了一輛商務車,我們一起到了某投資有限公司,陳某叫我從公司拿著傢伙事,我也明白是打仗的工具,這時我就知道他們這是要去打仗。我拿著鑰匙開啟門從空調後邊拿了一把鎬柄、從抽屜裡拿了一把消防槍,然後我就上車了。”被告人陳某和陳某某的供述中都供述是被告人劉某拿著消防槍。但是某市辦案機構在2013年10月20日出具的辦案說明中第二項卻說是被告人張某將消防槍帶到犯罪現場,明顯與被告人劉某、陳某、陳某某的供述不符。

二、被告人張某有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情節,本辯護人發表如下六點辯護意見。

1.被告人張某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在犯罪後且在歸案後,在偵查機關所做的幾次詢問筆錄中,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時間、地點、參加人、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等,而且也與其他幾名被告人的陳述基本吻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所以被告人張某到案後自願認罪,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

被告人張某並沒有領導、組織、策劃鬥毆事件,只是出於義氣、礙於朋友情面被朋友叫去的,主觀上沒有鬥毆的故意,並沒有過多的參與。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節第3條規定:“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本案被告人張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3.被告人張某案發時系未成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節第1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被告人張某案發時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屬於未成年人,理應從寬處罰。

4、被告人張某在2010年7月29日和2011年7月7日受到的行政拘留的處罰和2012年5月25日受到的勞動教養的處罰,不應認定為前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節第12條規定:“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所以被告人張某在2010年7月29日和2011年7月7日受到的行政拘留的處罰,不應認定為前科。2012年5月25日受到的勞動教養的處罰也不應認定為前科,不應加重處罰。

5、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張某沒有聚眾鬥歐的主觀故意,雖然在當天確實有雙方聚眾鬥毆的事態發生,但那不是被告人張某的主觀意願,其參與鬥毆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故意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只是出於哥們兒義氣用事,故主觀惡性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消防槍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張某所準備、攜帶的,且在鬥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林也未使用過,其人身危險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張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

張某及其家屬在案發後,已經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劉某、李某的諒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節第9條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案發時系未成年;無前科;主觀惡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已取得被害人諒解。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情節,辯護人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張某判處緩刑,讓他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參酌採納。

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年 月 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被告是有為自己做無罪辯護的權利,但是必須要在寫辯護詞的時候把理由寫進去,然後附帶自己所找到的證據,只要證據是與案件結果符合的話,那麼這份辯護詞就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認可,從而自己就可以無罪的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