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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主要訴訟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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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民事訴訟法主要訴訟原則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規定的上述原則,可以概括為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訴訟地位平等,也就是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

2、雙方當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同時,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3、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對一切訴訟當事人,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1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這一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對在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賦予他們同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這就是同等原則。也就是說,我國民事訴訟法給予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樣的待遇。這種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既不優待,也不歧視,既不限制他們的訴訟權利,也不增加他們的訴訟義務的態度,符合當代民事訴訟立法的總趨勢,有利於發展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

三、法院調解自願和合法的原則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民事訴訟把法院調解用法律條文固定下來,並將自願、合法進行調解確定為一項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做如此規定,反映了其中國特色。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要多做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四、辯論原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辯論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準則。當事人雙方就有爭議的問題,相互進行辯駁,通過辯論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只有通過辯論核實的事實才能作為判決的根據。

五、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的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即自由支配,對於權利可行使,也可以放棄。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的權利物件多種多樣,但無非兩大類:一是基於實體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民事實體權利;二是基於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所產生的訴訟權利。對實體權利的處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訴訟主體在起訴時可以自由地確定請求司法保護的範圍和選擇保護的方法。在民事權利發生爭議或受到侵犯後,權利主體有權決定自己請求司法保護的範圍。不僅如此,權利主體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選擇所受保護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財產所有權的糾紛中,被損害者有權就全部損害提出賠償要求,也有權以部分損害的賠償作為訴訟標的;同時,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也有權要求侵權人作價賠償。第二,訴訟開始後,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即將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訴訟請求;也可以擴大(追加)或縮小(部分放棄)原來的請求範圍。第三,在訴訟中,原告可全部放棄其訴訟請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雙方可以達成或拒絕達成調解協議;在判決未執行完畢之前,雙方當事人隨時可就實體問題自行和解。

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處分的另一重要物件,訴訟權利雖然屬於程式意義上的權利,但往往與實體權利有關,當事人對實體權利處分,一般是通過對訴訟權利的處分而實現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處分權不是絕對的,我國法律在賦予當事人處分權的同時,也要求當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公民個人的利益,否則,人民法院將代表國家實行干預,即通過司法審判確認當事人某種不當的處分行為無效。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國家干預原則具體體現為人民法院的監督,這是處分原則的題中之意和另一個方面的重要內容。

五、檢察監督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括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檢察監督原則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

(1)監督審判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這方面的監督主要採取消極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動調查和追究司法審判中的不法行為。民事經濟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對審判中的不法行為,對審判人員進行控告、檢舉,人民檢察院應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

(2)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監督。根據審判監督程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有錯誤,應當提出抗訴,並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六、支援起訴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援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支援起訴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支援起訴的主體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支援起訴的主體主要是對受害者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如婦聯支援受害婦女、共青團支援受害青年、企業事業單位支援本單位受害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個人不能作為支援起訴主體。

2、支援起訴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違法行為。

3、支援起訴的場合必須是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造成了損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訴諸法院。如果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需支援起訴。

綜上,就是對“民事訴訟法主要訴訟原則有哪些?”的解答。《民事訴訟法》主要原則有六種,它們貫穿民事訴訟的始終。其中,支援起訴原則的確立是有我國獨特的背景:中國人在傳統觀念上排斥訴訟。要想法治不斷進步,就需要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支援起訴原則正是這一思想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