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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怎麼處理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6W)
精神病人犯罪怎麼處理
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8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8條規定的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中,“法定程式”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鑑定部門,受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犯罪人家屬、監護人授權委託的代理人、辯護人委託,依照具體規定和程式鑑定並作出結論。由委託人提供經司法機關核實確認後,作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對此需說明這並非是唯一依據。享有裁判權的人民法院仍須依法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情節進行綜合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