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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應中止審理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1W)

一、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應中止審理嗎?

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應中止審理嗎?

如果民事案與刑事案件相關聯的應當停止民事案件執行。 對於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這種情況,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可以參考公安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該《規定》第11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影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

第12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第13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二、刑事案件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只要與刑事案件沒有任何的關係,那麼就會對案件繼續的執行,而是不會影響到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對於民事涉嫌刑事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具體的情況來,從而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違法者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