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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申請中止審理應該怎麼寫申請書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03W)

一、涉嫌犯罪申請中止審理應該怎麼寫申請書?

涉嫌犯罪申請中止審理應該怎麼寫申請書

犯罪中止審理申請書

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

申請事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王某某訴申請人一案中止審理。

事實與理由

因為涉嫌經濟犯罪,特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

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

申請日期:

二、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在刑事案件中中止審理的這種狀況並不需要受害人或者說是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因此,一般情況下根本就不會涉及到中止審理申請書,因為沒有特殊情況的話,法院的審理工作並不是相關人員可以隨便左右的。寫申請書之前要先搞清楚具體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