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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8W)

一、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事法庭中止審理並不代表以後就再也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了,這需要根據法院中止審理的實際情況來分析後續的處理方案。但比較可悲的是民眾到現在連仲裁和訴訟都難以區分清楚,涉嫌刑事案件中,自己最起碼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