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法院遇到民事涉及犯罪的中止案件時會移交給檢察院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68K)

一、法院遇到民事涉及犯罪的中止案件時會移交給檢察院嗎?

法院遇到民事涉及犯罪的中止案件時會移交給檢察院嗎?

法院遇到民事涉及犯罪的中止案件時會移交給檢察院審理,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實行和實行終了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過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後,自動恢復或自願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為是中止,而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如果行為人受到阻礙或感到恐懼認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進行,就不是自動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動性,不限於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在實行終了之後犯罪既遂之前,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主動採取積極行為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動性的一種表現。

(三)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否則,如果是行為人感到時機不利,暫時停止進行犯罪而等到適當時機再實施,那就不是徹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進行的暫時中斷。所謂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是就行為人已開始實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為行為人從此以後不再實施任何犯罪。

法院一般受理的都是民事糾紛案件,對於那些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的,需要中止審理。若是有一方民事主體死亡,此時民事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之中也會使用中止的相關規定。對於那些由於犯罪才中止審理的,檢察院審理後,法院有可能會繼續民事案件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