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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金融詐騙的特徵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W)

集資詐騙金融詐騙的特徵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集資詐騙的現象是十分常見的,且形式是多樣化的,有網路詐騙、集資詐騙、金融詐騙等,不同的詐騙行為的表現特徵是不一樣的,你知道集資詐騙金融詐騙的特徵是什麼嗎?雖然不同的詐騙方式的特徵是不一樣的,但是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具體表現:

(1)攜帶集資款逃跑;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二、什麼是金融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一)金融詐騙罪的構成特徵: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複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二)詐騙物處理

1、行為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佔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給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2、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貸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一律追繳;如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3、對多次進行詐騙活動,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財物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照實際為換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集資詐騙金融詐騙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以都會受到刑事法律的處罰。對於這兩種詐騙案件偵破之後,都是需要將追繳回來的財務按照一定的方式退還給受害人的,相比較而言,金融找到受害者是難以確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