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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案件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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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資詐騙罪案件的特點是什麼?

集資詐騙罪案件的特點是什麼?

集資詐騙罪案件的特點是: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被騙物件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司法認定

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行為與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尤其是與集資經濟合同糾紛)之間的界限有時往往容易混淆。區分的關鍵是:

1、考察行為人的目的

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佔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並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為人已經具有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考察行為人集資的方法

即考察行為人是否採用了欺騙的方法。一般來說,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並不需要採用欺騙的方法,也不會用欺騙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集資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須使用欺騙的方法,使人上當,從而達到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3、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

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並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4、考察行為人違約後的態度

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的當事人,在違約後不會故意逃避責任;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然會採取潛逃抵賴等方法進行逃避,使投資者無法追回。

集資詐騙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點,在司對於其有著明確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一種性質極其惡劣的行為,則對於公民的財產是非常不負責任的。犯罪分子利用某一部分群眾想要低投資高回報的心理,吸收儲備公共財產,一旦被舉報查處的,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