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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既遂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2W)

一、新刑法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既遂怎麼判?

新刑法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既遂怎麼判?

對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屬於結果犯,即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才構成本罪,否則,即使行為人實施了前述行為,也只能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理,依據情況追究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虛假資訊罪有哪些區別?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都包含著提供虛假資訊的內容,同時都有可能誘使相關投資者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從而遭受經濟損失,並且兩者都是有關妨害證券、期貨資訊真實公開的行為,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僅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後者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後者表現為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行為。

綜上所述,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通過誘導方式讓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損失的,當事人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被認定為犯罪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確定量刑的標準,分為兩個檔次,五年以下徒刑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另外,法院還會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