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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6W)

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標準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對於投資者買賣證券或者期貨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投資行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犯罪分子存在欺詐的行為,誘騙他人的合法交易行為的,是屬於 嚴重侵權行為,並造成了他人合法財產的嚴重損失,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