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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4W)

一、關於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2、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偽造發行證券既遂和未遂如何界定?

行為人雖然具有以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實現來判定。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或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並且達到了數額較大,即就構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則不影響其既遂成立。如果數額較大的國家有價證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偽造、變造出來,即偽造、變造行為量已開始實施但未完畢的,則構成未遂。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公司、債券公司等工作人員不得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股票,對偽造證券數額較大的,受害投資者報案後,公安機關立案偵辦。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做出判決,犯罪分子將面臨五年以下徒刑,或者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