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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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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為結果犯,只有因行為人的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即使有上述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或者雖有實際損害後果但不是嚴重的後果,都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非上述人員、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為虛假資訊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證券、期貨交易記錄仍決意偽造、變造或者銷燬,並且具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主體主要是證券、期貨交易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故意偽造,或是以虛假資訊等誘使投資者買賣證券,給市場和其他投資人帶來損害的犯罪行為,犯罪者情況輕微則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後果嚴重的可判5年以上10年以下,並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