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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既遂怎麼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6W)

一、犯了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既遂怎麼判刑?

犯了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既遂怎麼判刑?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刑法》第18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相關法律法規內容是什麼?

《證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資訊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資訊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三條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檔案;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帳戶上的資金;

(四)私自買賣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佣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第一百八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取消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資訊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我們國家證券的買賣必須是投資者自由意願情況之下所作出的一種投資決定,任何人都不能夠通過違法的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一定的證券,否則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誘騙投資者購買證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