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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偵查管轄機關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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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偵查管轄機關是誰?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偵查管轄機關是誰?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偵查管轄機關是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一般由發案地的市級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偵查;案件的檢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由其發案地的市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發案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負責。

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罰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的;

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5、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沒有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具體處罰,刑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此作出如下具體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之罪具體是指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罪、武裝暴亂罪、策動武裝叛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刑法規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四條、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在各條規定的法定刑的上限範圍內處罰。

二、危害國家安全罪特徵是什麼?

1、這類犯罪所危害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的安全

國家安全包括國家的主權以及現行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和領土完整。就具體內容而言,國家安全是指國家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侵犯;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不受顛覆;國家的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受破壞;國家的經濟發展、科學進步、文化繁榮不受侵害;對外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往和交流不受干涉和阻礙;國家祕密不被竊取;國家機構不被滲透;國家工作人員不被策反等等。總之,國家安全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對這些方面的侵害,都將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

2、這類犯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所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行為

對行為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法律懲罰的是其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思想活動,沒有實施具體行為,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不一定都要求有危害結果的發生,有的只要是已著手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具體表現為背叛國家、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投敵叛變、叛逃、充當間諜、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戰時資敵等行為。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任何一項違法犯罪的活動,看到之後都必須要積極的舉報投訴,尤其是涉及到國家安全方面的一些罪名,否則的話將會危害到整個社會的安全,跟每一個普通老百姓都是息息相關的,所以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法條也需要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