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刑法修正案八累犯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8W)

刑法修正案八累犯

相信大家對累犯這個刑法中的概念詞並不陌生,但很多人常常會將它與慣犯混淆。累犯與慣犯,無論從法律定義,犯罪性質及相應的量刑標準,都是截然不同的。那麼,關於刑法修正案八累犯,相比較之前的修正案,做了哪些修改?修改前後具體內容有什麼變化,本站小編將針對以上問題,為您做相應的解答。

一、什麼是累犯

累犯是指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期滿或赦免後,在一定期限又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也就是說,我國的累犯分有普通累犯和特別累犯之分。

二、刑法修正案(八)對累犯的減刑做的限制性規定

現行刑法針對累犯的特殊規定,只有從重量刑(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不得適用緩刑(刑法第七十四條)、不得假釋三個方面(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對於累犯的減刑沒有特殊規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對於累犯在特殊情形下的減刑做了限制性規定,即: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法條對照:

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三、刑法修正案(八)進一步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的從寬處理的立法趨向。

依據現行刑法,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只要在五年以內再因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就構成累犯,對未成年人沒有特別規定。依據修改後的刑法,不論前罪、後罪,只要實施其中一個犯罪行為時不滿十八週歲,就不構成累犯。

法條對照:

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前: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四、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兩類犯罪。

對於特殊累犯,現行刑法只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構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兩類犯罪。

法條對照:

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針對刑法修正案八累犯,共有三處作了實質性的修改。尤其對於特別累犯,增加了其主體範圍。由此體現出國家法律對於累犯的重視程度。進一步加大對累犯的處罰力度,而對未成年人犯罪採取從輕從寬的原則,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個突出特點。本站感謝您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