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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 | 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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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刑法區別與民法,刑法的主要作用是為了懲罰犯罪以及保衛國家的秩序和安全。我國先後通過了九個刑法修正案,不斷地完善立法以達到與今天的社會相適應。在刑法修正案九里,對自首有了新的規定。那刑法修正案九,自首怎麼認定的,讓本站的小編來簡單告訴你。

一、刑法及其功能

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現實與可能發揮的作用。國外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具有以下三種功能:

1、行為規制功能,指刑法具有使對犯罪行為的規範評價得以明確的功能。其具體內容為,刑法將一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給予刑罰處罰,表明該行為在法律上是無價值的(評價的功能);同時命令人們做出不實施這種犯罪行為的內心意思決定(決定的功能)。

2、法益保護功能,指刑法具有保護法益不受犯罪侵害與威脅的功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脅法益的行為,刑法禁止和懲罰犯罪,是為了並保護著法益。

3、自由保障功能,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個人自由不受國家刑罰權不當侵害的功能。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罰處罰,這便限制了國家對刑罰權的發動;對犯罪人也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給予處罰,不得超出刑法規定的範圍科處刑罰,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當的刑罰處罰。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憲章”,又是“犯罪人的大憲章”。

二、刑法中關於自首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三、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自首的認定

第八條 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是我國抵制犯罪的最後一條防線,我們要以強有力的方式去治理犯罪,保證國家和社會的安全。但是,《刑法》除了其行為的規制和懲罰的功能之外,還有就是教育的功能。所以,刑法不斷頒佈修正案,來適應現在的發展,刑法不以懲罰為目的,故《刑法修正案九》,自首的認定又發生了改變,對於主觀惡性不大的當事人鼓勵他們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