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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關於生產銷售假藥罪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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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八關於生產銷售假藥罪怎麼處理?

刑法修正案八關於生產銷售假藥罪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具體的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為: 

1、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並作罰金處罰; 

2、針對生產、銷售假藥,導致受害人的人體健康遭受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作罰金處罰;  

3、因生產、銷售假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追訴期為二十年,因為本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生產銷售假藥罪會根據具體的情況,判處不同的刑罰,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生產藥品過程中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後不標明藥品的有效成分,可能導致患者貽誤治療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主治功能超出了規定的範圍,造成患者在治療中出現緊急情況的,可以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