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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融資多少算非法集資?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47K)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融資多少算非法集資?

大家都知道的是利用一些違法的途徑進行資金的收集這種行為肯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會構成我國非法集資罪,當然非法集資作業構成要件是明確要求的,只有在符合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才會觸犯刑事法律,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融資多少算非法集資?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融資多少算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集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定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裡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物件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這是需要分個人融資和單位融資的。比如說個人變相的向公眾吸收財產達到了20萬元以上的話就可以定罪處罰。單位的話一般是100萬以上才可以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