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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法集資構成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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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法集資構成什麼罪

在我國,遭遇非法集資的人有各種各樣,除了農民工,大學生之外,很多大學教授以及商業精英人士,他們都可能會遭遇到非法集資,可見非法集資的迷惑性是十分大的。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非法集資,從而達到知己知彼的狀態。那麼,在我國非法集資構成什麼罪呢?小編為大家大家講解一下。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徵:一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是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專案。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援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專案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專案,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部落格、論壇等網路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資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三、在我國非法集資構成什麼罪

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集資詐騙罪。

量刑要看具體情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此可見,非法集資只是一種非法的集資行為,它並不是我國刑法上規定的罪名。你在打擊前面,在我國刑法上可能會構成集資詐騙罪,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兩種罪名是有明顯的區別的,並且,二者的量刑在很多方面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