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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與非罪的區別在我國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22K)

非法集資罪與非罪的區別在我國是什麼?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對於非法集資行為的打擊力度是非常高的。這是因為非法集資,他損害了我們國家的利益,所以對於這種行為,必須要進行嚴厲的打擊,同時非法集資罪在刑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非法集資罪與非罪的區別在我國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罪與非罪的區別在我國是什麼?

僅從事記賬業務的會計人員,不宜按犯罪處理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豫檢會2015第11號】(以下簡稱“意見”】六(5)明確:“對於是提供勞務,定期領取固定數額工資(工資不是按照集資數額比例提成且沒有明顯高於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對非法集資情況不知情,沒有直接參與非法集資業務的工作人員,包括僅從事記賬業務的財務人員等一般不宜按犯罪處理。”

明知涉及非法集資,但不具備主觀故意的,無罪

非法集資刑法與行政法關係解讀

非法集資的刑事和行政標準不一樣。認定構成非法集資刑事犯罪,需要具備特定的構成要件和最低的起刑點。但對於行政監管層面,認定非法集資的核心要素只有兩個:集資性質和麵向社會公眾。因此,對於行政監管者來說,“只要是面向社會公眾集資,無論是否採取了公開宣傳手段,都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活動”。

行政認定也不是刑事認定的必經程式。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行政部門沒有認定的,不影響刑事方面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但是,在刑事審查中,可以參考有關行政部門的意見。行政認定問題很複雜,耿某以後另文詳解。本文只談刑法的非法集資具體罪名。

2.非法集資刑法與《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關係

非法集資的刑法規定是由“法律”這一層級的規定製訂的,而《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只是“規範性檔案”。“法律”的效力遠高於“規範性檔案”,因此,指導意見不會改變非法集資的刑法規定。關於這一點的詳細解釋,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看耿某的《網際網路金融指導意見解讀:兼論P2P網貸和眾籌的法律應對》一文。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P2P網貸平臺也稱為借貸型眾籌,平臺和借款人出事,多是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比如“東方創投”案等。在P2P平臺中設立資金池、自融等等,都可能涉及本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律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同時有這四個行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第一,沒有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通過包括網際網路在內的渠道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回報; 第四向不特定物件融資的。

但是,這一規定不僅有例外,而且有例外的例外。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規定,例外就是:沒有公開宣傳,只向親友和單位內部特定物件融資的,不屬於非法吸收存款。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親友和單位內部人員向其他不特定物件融資卻放任的,和為了集資把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的,這兩種情況還是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起步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個人的話,集資款達到20萬以上或者集資物件達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萬元以上直接損失的,就要負刑事責任了。單位的話,負刑事責任的“起步價”是集資款100萬以上,集資物件150人以上; 給存款人造成50萬以上損失。

可以明確告訴大家的是,如果非法集資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著故意那麼肯定會構成非法集資罪,還有就是非法集資行為,數額必須要得到較大的程度,具體的大家也可以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