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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到底啥是非法集資?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W)

在我國到底啥是非法集資?

有些民眾就在生活當中容易相信天上掉餡餅的這種事情,面對高息誘惑根本就缺乏最基本的抵制力,也正是因為這樣才使得非法集資的這些犯罪嫌疑人屢屢得成。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干擾,就是這樣到現在為止還有人都不清楚在我國到底啥是非法集資?

一、在我國到底啥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非法集資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違反國家融資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不具有真實銷售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2)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以轉讓林權併為管護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3)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4)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不提供商品、服務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務的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通過承諾回購、代為銷售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5)以發行證券為名,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為名,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7)以投資入股、委託理財等形式,通過公開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8)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通過公開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9)其他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

2、《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第五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登記。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金融機構不予開立賬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要知道非法集資跟平常大家所瞭解的一般的詐騙行為是絕對不一樣的,因為非法集資是指我國公民或者某些單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就通過債券,股票等這些方式向我國民眾開始籌納資金的,並且承諾在一定的時間之內連本帶息的還給受害者,實際上都是一些騙人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