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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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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的關係是什麼?

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的關係是什麼?

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的關係是不同的犯罪階段的犯罪形態不同,故意犯罪是一個過程,存在不同階段。犯罪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

1、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相互聯絡、相互依存、相互制約

沒有犯罪階段就不會有犯罪形態,沒有犯罪形態也不會有犯罪階段,犯罪階段制約和影響犯罪形態,犯罪形態也制約犯罪階段。在犯罪預備階段只能出現犯罪預備與中止形態,在犯罪實行階段,只能出現犯罪未遂、中止與既遂形態。

2、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又相互區別

前者是靜止的行為狀態,後者是動態的發展過程;前者沒有先後連續性,後者具有連續性;一個故意犯罪行為不可能出現幾種形態,但可能經過幾個階段。

二、犯罪中止的特徵是怎樣的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

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裡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本款規定,對中止犯的處罰是:(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二)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

特別提示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犯罪未遂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犯罪行為的各種形態存在與不同的犯罪階段,對於某特定的違法犯罪案件,最終只能呈現出一個犯罪形態,但是卻經歷了全部或者部分的犯罪階段。法院在最終量刑之前,必須要明確具體經歷的返祖階段,繼而判斷最終的犯罪形態之後才能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