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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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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嗎?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嗎?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具體包括預備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的規定,預備犯是指在犯罪預備階段,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的特殊形態。

未遂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未遂犯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態。

中止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的規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特殊形態。中止犯既可能存在於犯罪預備階段,也可能存在於犯罪實施階段。

二、區分:主要是以實行行為人是否著手實行犯罪和主觀方面的意思表示。

1、客觀方面:是否著手實行基本犯罪構成。開始實施了侵害了具有刑法伐則保護的某一法益的行為,且這一法益受侵害具有“緊迫危險性”。

2、主觀方面:

(1)犯罪預備,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未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棄的。

(2)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實行行為人主觀原因放棄的。

(3)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實行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了,可是不能達到目的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擴充套件資料:

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

1、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就是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在對犯罪預備處罰的時候,應當對犯罪預備的程度和性質等有關情節進行全面分析,以決定對預備犯是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

所謂犯罪預備的程度,是指犯罪製造條件的充足程度。所謂犯罪預備的性質,是指為犯罪製造條件的方式。

對於犯罪預備應當按照量刑的一般原則,綜合全部案情予以裁量。

2、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就是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

在犯罪未遂情況下,如果綜合全部案情看,其法益侵害性並不比既遂輕,未遂情節在全部情節中居於無足輕重的地位,不影響或基本不影響案件的危害程度時,就可以決定不對未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當然,即使不對未遂犯從輕、減輕處罰,也應在判決書中引用刑法總則第23條關於未遂的條文。

3、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就是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

在對犯罪中止處罰的時候,根據犯罪中止是否造成損害,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沒有造成損害的,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免除處罰。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犯罪中止通常都是行為人自願的放棄了放棄的行為,在客觀層面上,是可以繼續實施犯罪行為下去的,但是行為人自動放棄了犯罪,這樣的行為構成中止,對於中止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