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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個人資訊和隱私 |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40萬是否構成犯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W)

什麼是個人資訊和隱私,侵犯公民個人資訊40萬是否構成犯罪?

由於網路科技技術的飛速發展,不少人在無意間通過網路將自己的個人資訊和隱私洩露了出去,而這也讓很多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從而利用各種手段獲取了公民的個人資訊,然後進行非法的轉賣,那麼什麼是個人資訊和隱私,侵犯公民個人資訊40萬是否構成犯罪?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40萬是否構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增加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以及非法竊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的規定,為了強化對公民個人資訊保安的保護,在《刑法》第253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253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條”),規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這是對近年來日益嚴峻的公民個人資訊被無端洩露的刑法迴應。個人資訊被不當採集、隨意洩露、任意篡改、惡意使用乃至非法轉賣牟利,不僅是對公民權益的嚴重侵害,而且一旦個人資訊流人犯罪分子手中而引發盜竊、詐騙、綁架等刑事犯罪,會給公民造成二次甚至三次侵害,成為其他犯罪的源頭犯罪。

長期以來,我國刑法更側重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側重對個人財產權、生命權的保護,而缺乏對公民個人資訊、個人隱私的保護。從目前來看,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已遠非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所能抑制,因此,儘管我國尚未出臺作為前置法的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法,此次修正案依然將嚴重侵犯個人資訊的行為人罪,以彰顯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由於侵犯個人身份資訊的主體、行為性質明顯不同,可認為分別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司法解釋也作出了這樣的罪名界定。

可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40萬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

二、什麼是個人資訊和隱私

個人資訊和隱私是或具有交叉關係、或互異、或包含的兩個概念。隱私是指不被公眾所知的,具有私密性。個人資訊則是一個不可能進行周延的概念。從世界各國立法例來看,對個人資訊的稱謂並不一致,有的採用“個人資料”,有的採用“個人隱私”。目前主流的理論和觀點認為,只要不是向不特定的社會 公眾公佈,主體在將自己的某種個人資訊向特定個人或群體披露後,對其他個人或群體仍然享有隱私權,如果其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公佈其個人資訊的,仍然構成隱私侵權。

應受到法律保護的個人資訊應該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該資訊的主體為自然人;

2、該資訊與其自然人主體有切身的利 益關係,如關係到個人尊嚴、個人的社會生存利益;

3、該資訊具有隱私性;

4、該資訊需被除自己之外的單位或個人所掌握。

即在法律的層面上,探討個人資訊與 隱私範圍的話,應該承認受法律保護的個人資訊應該是具有某種程度的隱私性、分別受相關不同階層的法律的保護。

個人資訊 應該選擇一種合理、科學的方法進行定義。歐洲多數立法針對個人資料(如歐盟1995年《資料保護指令》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與一個身份已被識別或者可被 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任何資訊。”)其採取的是抽象概括的方式,較為寬泛。該方法在法律認定時可能造成相當難度,所以在抽象概括的方式下,再進行列舉較為合理。

由於很多資訊的公開化,不少公民並不是很清楚什麼是個人資訊、什麼是自己的隱私,所以隨意的便公開了自己的個人資訊和隱私。所以就需要法律對哪些不合法的行為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