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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5W)

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的認定標準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涉案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司法機關在對本罪進行定罪之前,還需要對上述四種不同的要件來進行認定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