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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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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構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單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八條設立用於實施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依照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使用者的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有關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事實所認定的違法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