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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拒不認罪二審認罪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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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拒不認罪二審認罪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一審拒不認罪二審認罪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如果一審判決沒有錯誤的話,二審不會改變原判決。

《刑訴法》規定二審對上訴案件的處理: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如果法院同意再審的,只是符合了法定的再審條件,具體情況需要再審法院根據案情和適用法律是否恰當做出最後決定。

一【同意再審並非必須改判】法院同意再審的,只是符合了《民訴法》第二百條法定的再審條件,但是否應該改判,則需要再審法院根據案情和適用法律是否恰當做出最後決定。按照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有的完全應該或者可以改判,有的如果適用法律得當,可以維持原判。

二【《民訴法》規定的再審條件】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於有關的當事人來說,即使自己的判罰出現較大的誤差,對於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不斷的踐行,所以對於有關的處理方式,除了自己應該知道以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對於案件的合理審判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著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