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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罪可以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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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罪可以判緩刑嗎?

我國審判的方式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和很多西方國家的審判方式有所不同,很多國家實行三審終審制,我們國家是不可能會出現三審的。最多到二審就結束了。所以很多人就會疑問,如果行為人在一審的時候不認罪,到二審才認罪。這樣的行為可以判緩刑嗎?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解釋一下二審認罪 可以緩刑嗎?

一、二審認罪可以緩刑嗎?

緩刑的適用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犯罪情節主要包括:

(1)、犯罪性質,由於緩刑的適用物件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對於性質嚴重的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強姦、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觀方面,對於犯罪的目的、動機惡劣,犯罪主觀惡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適用緩刑,如慣犯、累犯或者歷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後果,對於犯罪手段殘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十分嚴重的罪犯,不宜適用緩刑。

2、悔罪表現。悔罪表現主要包括:

(1)、認罪態度。認罪態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後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否從內心感到悔悟,並且通過積極坦白與交代而表現出來。

(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現。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現反映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成為用緩刑的參考因素。

(3)、有無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後積極退贓等情節。

3、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主要是根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得出的結論。

二、二審概述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1]上訴方式

上訴可以上訴狀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而決定抗訴時,必須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同時還應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接到抗訴書後,應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真稽核後決定是否應當抗訴。

(1)二審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2)二審全面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3)二審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二審認罪 可以緩刑嗎?首先判緩刑是有一定的條件的。首先得看行為人所犯的罪行情節是否輕微,並且,行為人是否有悔罪態度,已經如果法院判處行為人緩期執行,是否會對行為人所在的社群造成一定的影響。只有具備這三個條件才可以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