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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4W)

一、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了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只有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攜帶數量很少,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則不宜認為構成本罪。本罪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旦達到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其並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為構成必要。倘若發生其他後果,如爆炸、火災等,則應依其主觀的內容以他罪如爆炸罪、過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論處,非法攜帶的行為則不再單獨構成其罪。

二、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2、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3、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4、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5、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洩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當事人非法攜帶危險品進入車站、商場或者其它公共場所,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既遂的犯罪分子,法院量刑的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對於造成嚴重後果,人員重大傷亡,應當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