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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自首是怎樣的 | 怎樣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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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自首是怎樣的,怎樣認定為自首?

我們知道,自首是行為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的行為,刑法規定了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應該從寬處理。那麼,在危險駕駛;罪中,自首是怎樣的呢?怎樣才能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自首呢?今天,本站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從理論層面來說,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在這裡只談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危險駕駛罪中,犯罪嫌疑人因危險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繼而在事故現場等待交警並在交警到達現場之後交代了事故的前因後果,這從表面看符合自首的要求,但是我們不能簡單地將所有這種情形都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自首。危險駕駛罪的自首,關鍵要考慮案發環境。

具體來說,就要考慮案發的地點和時間。犯罪嫌疑人在車多人多路段醉駕或者追逐競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這種情況就不應該認定為自首,因為在車多人多路段,一來周圍有許多目擊證人,二來犯罪嫌疑人難以逃跑。如果是在偏僻的鄉間公路發生上述情況,那麼就應該認定為自首。同樣,雖然是交通繁忙路段,但案發時間是凌晨3點,犯罪嫌疑人主動報警並等候處理,這就應該認定為自首。相反,即使是在偏僻的鄉間公路,但案發時間剛好是農民扎堆趕集的時候,那麼就不應該認定為自首。自首與否對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響,所以要慎之又慎。不能搞一刀切,要充分考慮案發時間和地點,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出於主觀意願,“自動”投案,有無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控制之下。

相關法條: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危險駕駛罪中的自首,需要結合具體案發情節,看犯罪行為人主觀意志,是否如實供述,不能簡單的認為投案都屬於自首。如果您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