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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轉化故意傷害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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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轉化故意傷害條件

暴力犯罪是我國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現象。由於國際恐怖活動的影響,海外黑社會組織向祖國大陸的不斷滲透。國內暴力犯罪活動也日趨嚴重。運用法律手段遏制、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是當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環節。在中國,暴力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是中國刑法和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怎麼對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區分

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最顯而易見的區別在於侵犯客體的不同,即,普通的鬥毆行為,僅僅是侵犯一個或數個被害人個體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以故意傷害歸罪;而聚眾前提下的鬥毆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還分別或共同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依刑法第292條第二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罪在鬥毆結果是輕傷或沒有傷害結果時,比較故意傷害罪屬於重罪,而當聚眾鬥毆結果致重傷和死亡時,又轉化為故意傷害罪的第234條和第232條處罰。這種轉化關係說明兩罪並沒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側重不同:輕傷結果以下側重保護公共秩序,重傷死亡結果時側重保護人身權利。

可見,聚眾鬥毆罪保護的是雙重客體,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是單一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