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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最少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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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最少判幾年?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最少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是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指行為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過程中使用了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並具有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危險狀態發生。這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使用簡陋、破舊、報廢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執行中發生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或者通風狀況很差、生活條件惡劣而導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發生。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謂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是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過失地引起了被運送者重傷、死亡的結果的發生。如果運送者對所造成的被運送者重傷、死亡的結果持故意心理時,則應另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實行並罰。

二、《刑法》有關規定:

1、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2、《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的“人數眾多”,一般是指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十人以上。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騙取出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辦證費三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騙取出境證件罪“情節嚴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5、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五)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就構成了該罪名,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視情節具體量刑判決,有《刑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