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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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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處罰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罪名,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就構成了該罪名,有嚴格的罪名認定和處罰標準。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是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處罰 第2張

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指行為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過程中使用了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並具有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危險狀態發生。這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使用簡陋、破舊、報廢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執行中發生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或者通風狀況很差、生活條件惡劣而導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發生。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處罰 第3張

2、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謂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是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過失地引起了被運送者重傷、死亡的結果的發生。如果運送者對所造成的被運送者重傷、死亡的結果持故意心理時,則應另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實行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