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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

1.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一次運送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使用簡陋、破舊、報廢、通氣狀況很差的船隻或者車輛等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4)違法所得5~20萬元的;

(5)造成被運送人重傷1~2人的;

(6)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運送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運送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以上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