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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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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概念是什麼?

每當我們要出國的時候,就需要有護照等相關合法證件。一般情況下,每個人都是可以按照程式辦理相關證件的,但是,有些人則會因為自己本身有罪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辦理從而無法自己自由出國,這時就需要他人幫忙偷越出國。那麼,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概念是什麼?一起來看看吧!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我國法律認定的一個罪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就構成了該罪名,有嚴格的罪名認定和處罰標準。

概念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行為物件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既可以是一人、兩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為人自己。行為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時,也必然偷越了國(邊)境,但其行為應被主行為吸收,不再構成獨立的偷越國(邊)境罪,而應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行為人如在組織後又運送被組織的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重罰而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治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非法,是指違反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法規,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對非法越境去臺人員的處理意見》等等。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運送了符合條件的出入境人員,就不構成本罪。另外,雖然違反了有關法規,而以不正當的方式運送了不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運送,是指以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帶領、將越境的違法犯罪分子偷運送出或接入國(邊)境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為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圖偷越國(邊)境而仍決意予以運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運送其出入國(邊)境的,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出於營利、迷戀女色、礙於情面、迫於威脅等等,但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認定

(一)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二罪的區別是明顯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為他人提供運輸工具,並且將他人送出或送入國(邊)境。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採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司法實踐中,經常表現為既組織又運送的行為,對此如何定罪,我們認為如果組織和運送的是同一批偷越國(邊)境者,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如果既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這些偷越國(邊)境又不是同一批的,應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兩罪,二罪並罰。

(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問題

本條第2款規定:“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過程中,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與殺人、傷害、強姦等這幾種犯罪是獨立的數罪關係,因此,應當按照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另外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等犯罪行為,分別定罪判刑,然後實行並罰。

處罰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是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指行為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過程中使用了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並具有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危險狀態發生。這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使用簡陋、破舊、報廢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執行中發生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或者通風狀況很差、生活條件惡劣而導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發生。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謂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是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過失地引起了被運送者重傷、死亡的結果的發生。如果運送者對所造成的被運送者重傷、死亡的結果持故意心理時,則應另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實行並罰。

顯而易見,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概念就是在不符合邊境管理法的情況下,暗地裡將他人運送到其他的國家。這可能會帶來其他國家的安全隱患,因此相關法律規定觸犯此罪的人將被處罰罰金以及拘役或判刑。如有相關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