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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股權代持非法集資是否一樣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4W)

在我國股權代持非法集資是否一樣

股權對於各位股東的重要性,相信即使普通公民也能瞭解。一般股權肯定是直接登記在股東名下的,不過現在經濟體制的執行方式是非常靈活的,有些股東可能為了規避相關的風險,將自己的股權交給他人代持,這就是目前比較常見的股權代持。有些人可能不太瞭解股權代持,所以才會產生在我國股權代持非法集資是否一樣的這種疑問。

一、在我國股權代持非法集資是否一樣?

不一樣

股權代持協議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二、股權代持的風險

1、關於股權比例的約定。公司的股權在未來存在多種變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權的比例並非一成不變,公司未來的增資擴股將導致股權比例的稀釋,則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將很難得到保障。

2、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侷限性。根據公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3、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係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則在臺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義股東不向實際投資人轉交資產收益,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4、名義股東的風險。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在承諾的出資範圍內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而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5、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當然,如果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各司其職良好合作,以上風險也許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協議還有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即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

三、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企業未經有權機關批准,違反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權集資的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集資;二是無權的企業進行非法集資。非法集資違反了《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規定。按照《商業銀行法》第11條和81條的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企業非法向社會集資實際是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股權代持在當今是非常常見的一種形式,而且股權代持協議在正常情況下也是合法的。由此我們就能夠看出,股權代持非法集資這根本就不是一種性質的。但是股權代持實際上也存在著諸多的風險,就比如說自己將股權交給其他人代持,但是真的發生了什麼債務風險的話,是要求實際股權登記人承擔的,而不是實際持有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