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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恐嚇在我國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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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恐嚇在我國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在當代這個社會,是一個非常注重法律的國家,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是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某些活動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非法集資的當事人可能會恐嚇相關人,那麼非法集資恐嚇在我國是否違反法律規定?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非法集資恐嚇在我國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犯法。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全面防範風險。

(一)保險機構的“五項舉措”

一是加強從業人員教育,提高非法集資案件識別力。將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和風險提示活動納入日常管理內容,堅持集中宣傳和日常宣傳相結合、政策宣傳和案件警示相結合,推進多層次、全方位、多角度地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二是暢通舉報渠道,加大舉報工作推廣力度。通過培訓會、晨會等加強教育,嚴禁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集資案件。開通舉報郵箱、舉報電話,通過電子屏、微信等方式向員工、客戶推送相關資訊,宣傳舉報路徑、獎勵舉措。

三是構建合規協作隊伍,加大監督廣度和深度。在業務員中選拔和組建監督員隊伍,以“公開”“隱祕”方式履行合規監督職能,構建“內外結合、上下一體、全面協作”的合規監督反饋與服務支援體系,高度關注團隊和個人異常異動。

四是實施職業背景調查,重點監控異動目標。制定職業背景調查方案,設計調查問卷,收集分析調查檔案,通過對團隊人員專兼職情況普查,掌握執業基本資訊,重點關注涉嫌參與集資的人員,及早發現異常。

五是加大監管“績優”營銷員,強化監控營銷團隊。加強“績優”營銷員的法制培訓,加強客戶回訪,防範優良業績掩蓋其違規行為。同時加大對營銷團隊和團隊長的管控力度,嚴控參與非法集資、傳銷等活動,嚴格限制銷售非保險理財產品。

(二)監管機關的“三個做法”

一是建立資訊渠道,健全非法集資案件預警體系。通過群眾舉報、媒體監督等資訊採集渠道,建立防範預警工作體系,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二是加強消費者教育,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通過多種媒體,提示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要做到“三查兩配合”,即查銷售人員的執業證或者資格證書,查所購買保險產品的真假,查保單和保費發票的真偽,配合選擇銀行轉賬方式或者到保險公司營業場所繳納保費,配合保險公司的客戶回訪。

三是排查活動常態化,守住風險底限。定期和不定期開展非法集資風險隱患排查自查活動,對風險點逐項進行摸排,對非法集資案件線索逐條調查核實,有效防控案件風險。

“三個堅持”處置非法集資案件

非法集資案件的責任主體是當地政府。保險業應積極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非法集資的處置、取締工作。總結成功驗,重點在於“三個堅持”:

一是堅持“三控一穩”,防止區域性系統性風險。處置非法集資案件時,堅持控制涉案人員、控制資金流向、控制媒體輿論、穩定營銷隊伍,防止事態擴大蔓延,將影響、損失降到最低,堅守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二是堅持依靠當地政府,協助司法機關積極處置。保險機構積極向公安機關報案,向當地政府彙報爭取支援,按照處置預案,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及案件處置,切實做好善後和維穩工作,有效化解風險。

首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恐嚇的肯定是觸犯法律的,這一點小編可以非常負責任的告訴大家。其次,非法集資恐嚇需要收集證據,也就是說收集證據這樣才能夠將罪犯繩之以法。具體的大家可以諮詢律師。